为进一步推动济南关区保税监管场所合理布局,促进保税物流高效发展,方便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,198号、227号、235号修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,227号、235号修改),现就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按需设立
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与地方开放型经济规模相适应,满足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。
二、合理布局
支持实施国家、省、市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,适应不同地区开放型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,优化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规划布局。
三、交通便利
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、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。原则上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地点应交通方便。
四、集约资源
支持行业先进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,鼓励利用现有土地、物流仓储设施和海关监管资源满足企业需求,提高效能。
五、产业支撑
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应优先选择有入驻项目储备,选址位于国家级、省级开发区内,临近机场、港口、铁路场站、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项目。
六、属地管理
企业应向拟设立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的主管海关联系沟通业务需求,并报送相关材料单证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